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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務工作

        人才工作

        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關于印發《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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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貴陽警備區、武警貴陽市支隊,各人民團體,市管企業:

        2011年2月,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筑黨辦發〔2011〕5號),現進行了修訂,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意,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9日

         

         

         

         

         

         

        貴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著力集聚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發展急需人才,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人才培養引進加快科技創新的指導意見》(黔黨發〔20131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人才興市戰略加強產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決定》(筑黨發〔20133號)、《關于實施“筑巢引鳳”計劃推進科技創新的意見》(筑黨發〔2014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突出重點、專業對口、急需實用、能力優先、注重實績”的原則,采取直接引進與柔性引進相結合、智力引進與項目引進并重等方式,建立完善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市場化配置的人才引進機制,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推動實體經濟發展、打造貴陽發展升級版提供智力保證。

        第三條  強化重點產業、園區和企業集聚人才的主體地位,積極推行“人才+項目”的引才模式,重點引進能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企業集群發展的領軍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引導高層次人才向科研、生產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從貴陽市外地區、單位和國(境)外引進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引進人才主要對象

        第一類: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2位完成人等;

        第二類:長江學者,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等;

        第三類:國(境)外經濟金融、工程技術、科教文衛等領域知名專家,省部級選拔管理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博士生導師,“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等;

        第四類: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全國技術能手”;

        第五類:碩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高級技師;

        第六類:我市急需緊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主要包括:

        1.懂技術、善管理的復合型高級人才;

        2.重點產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等急需的專業人才或管理人才;

        3.技術或科研成果具有獨立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并可創造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貢獻的人才等。

        第六條  引進人才基本要求

        (一)全市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根據工作需要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3.教育、衛生、科研等公益性事業單位急需緊缺(所學專業為單位迫切需要,且畢業生人數較少、公開招聘難度較大)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4.根據工作需要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急需緊缺人才。

        (三)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事業單位:

        1.全日制碩士及以上研究生;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3.根據工作需要經單位所在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研究同意的急需緊缺人才。

        (四)自主創業:符合我市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發展需要,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創辦企業的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

        (五)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符合我市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發展需要,從事技術創新、項目研發、成果轉化、產品生產、經營管理及投融資等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或急需緊缺人才。

        第七條  引進人才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開拓進取、勇于創新,符合用人單位急需緊缺實際。直接引進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齡要求、級別核定、職務安排等按照《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八條  直接引進的第一、二類人才和省部級選拔管理專家納入市管專家管理服務范圍,發放“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直接引進的其他人才符合《貴陽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并經評審通過的,發放“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

        第九條  持“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的引進人才,按有關規定在住房、落戶、醫療、社保、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創業資助等方面享受優待政策。

        第十條  直接引進全職創業或工作關系轉入我市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協議)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計算”原則,根據以下標準兌現住房補貼、5年內按月發放生活津貼:

        第一類人才住房補貼100萬元,生活津貼每月2萬元;

        第二類人才住房補貼60萬元,生活津貼每月5000元;

        第三類人才住房補貼25萬元,生活津貼每月2000元;

        第四類人才住房補貼15萬元,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和到企業或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所屬單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貼每月1000元,到市屬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貼每月800元,到市屬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貼每月300元;

        第五類人才中自主創業或到企業工作的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住房補貼5萬元;

        第六類人才住房補貼5萬元,生活津貼每月500元。

        第十一條  柔性引進創業或到企業工作的第一、二、三類人才,每年在筑工作半年以上的可申請免費入住“貴陽市高級人才公寓”。柔性引進人才薪酬待遇、生活津貼等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由用人單位落實。

        第十二條  直接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生活津貼發放渠道:

        (一)到黨政機關、全額事業單位工作的,住房補貼、生活津貼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承擔;

        (二)到差額事業單位工作的,住房補貼、生活津貼由同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根據財政撥款比例承擔;

        (三)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的,住房補貼、生活津貼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到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的,住房補貼由市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承擔,生活津貼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自主創業或到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工作的,住房補貼由市級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與企業注冊地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財政人才資源開發專項經費按82比例承擔,生活津貼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引進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額退還住房補貼經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收回后根據經費出資渠道返還相關部門,并按住房補貼總額的10%追繳違約金。

        (一)因個人原因提前終止工作合同(協議),辭職、離職、調動等離開貴陽市的;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必須中止工作合同(協議)的;

        (三)其他未按相關合同(協議)履行職責的。

        第十四條  引進人才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創辦科技型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政府(管委會)根據項目情況及研發、生產需要,給予50萬元——50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或創新創業資金資助,3年內免費提供1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并根據招商引資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支持、財政鼓勵、土地優惠、金融服務等方面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全市人才引進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和各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根據管理權限和職能職責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市直有關部門配合落實,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負責協調服務。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錄、招聘及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綠色通道”引進人才政策及相關工作程序。市委組織部主要負責全市“六大類”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市級“六大類”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市級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工作;各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黨委(黨工委)組織部門或政府(管委會)人社部門負責本地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工作。

        (一)堅持“急需緊缺、專業對口、嚴格把關”,在編制、職數均空缺的基礎上,可留出部分職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辦的辦法,適時開展人才引進工作。在我市單位(含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因辭職、離職、調動等原因離開貴陽3年內,不能通過“綠色通道”政策引進。

        (二)用人單位實施引進人才工作前,需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引進崗位、條件、程序等,依次報經同級編制、組織或人社、人才部門審定后方可實施,其中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須報市級組織或人社、人才部門審定后方可實施。

        (三)引進一般須形成競爭,急需人才可定向引進,并嚴格按照考試、考核、體檢、黨委(黨組)集中研究等基本程序進行。

        (四)引進人選確定后,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按以下程序辦理錄(聘)用手續和備案:

        1.全市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引進對象,須報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研究同意,市人才辦下發批復后,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錄用手續;辦結后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報市人才辦備案。

        2.事業單位需兌現住房補貼、生活津貼的引進對象,須報經同級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同級人才辦下發批復后,由同級組織或人社部門辦理相關聘用手續;辦結后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才辦備案。

        3.其余引進對象由同級組織或人社部門審批同意后辦理錄(聘)用手續,辦結后報同級人才辦備案。

        4.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事業單位引進對象聘用手續辦結后,須報市委組織部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五)引進人才實行1年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并轉正定級后,需兌現住房補貼、生活津貼的,由用人單位與引進對象簽訂工作合同(協議),按有關程序申報。

        第十七條  通過公開招考(招聘)到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額或差額事業單位工作并符合享受住房補貼、生活津貼政策的高層次人才,相關錄(聘)用手續辦結后,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試用期結束并轉正定級后,由用人單位與引進對象簽訂工作合同(協議),按有關程序申報住房補貼、生活津貼。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市場化引才機制,積極發展專業化引才平臺,實施企業引才支持政策、引進人才創業資助政策,充分發揮企業引進人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市國資委負責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引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各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創業人才和企業人才引進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要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政策文件,完善細化人才引進、待遇兌現的具體措施,確保各項優待政策落實到位。

        第二十條  以科技創新人才和創業人才為重點,強化用人單位對人才評價的主體作用,探索建立引進人才項目量化評估體系和實績評估機制,將人才技術及項目發展前景、績效評價結果與政府資助政策綁定掛鉤,運用到“政策兌現、中期評估、優質項目再支持和清理退出”等創新創業服務鏈的各個環節,提升人才及項目引進、集聚和發展實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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